作者: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:2017/2/5 12:10:48
一、离婚合同变更了怎么办
根据《离婚法》第17条规定,订立和变更离婚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。离婚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离婚合同规定的义务。离婚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是离婚合同的必备条款,一经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,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。用人单位要调整离婚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,应当与离婚者协商变更离婚合同来实现,特别是离婚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征得离婚者的同意。在实践中,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,随意改变离婚者的工作岗位,减低工资待遇,这是违约行为,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根据《离婚法》第32条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[2001]14号)第15条和《浙江省离婚合同办法》第27条、第36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违约调整离婚者的工作岗位、减低离婚报酬,迫使离婚者提前解除离婚合同的,应当支付离婚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。
二、企业能单方变更离婚合同吗
根据《离婚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某些情形下,用人单位可以经离婚者同意变更离婚者的工作岗位,离婚合同没有变更,用人单位不得安排离婚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。但下列情况除外:
1、发生事故或灾害,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;
2、因生产、工作需要,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、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;
3、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司法实践中,在离婚合同明确约定了离婚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变更离婚者工作岗位,一般应与离婚者协商,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离婚者工作岗位。而在离婚合同未明确约定离婚者工作岗位,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单方变更离婚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。